根据《专利法》和专利实施条例相关规定,在国内申请专利,经审查被认为不具备专利授权的条件的,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,按照规定流程可向专利复审委提出复审请求。
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,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。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,作出决定,并通知专利申请人。
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中级人民法院起诉。
该文章最新更新时间为年!因内容库庞大政策法规变动更新可能会导致少部分内容未及时更新,若内容有误欢迎联系客服反馈修正!